在日常生活中,经常听到有人说交通违章了,要交罚款。其实“交通违章”这种说法已经过时,“交通违法”才是法言法语。
有老司机要驳斥了,我们以前就是叫“违章”,不叫“违法”。
今天,“珠海公安”微信小编就把交通违法的前世今生说个明明白白。
“交通违章”名称的来源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新中国第一部交通法规是1955年8月6日施行的《城市交通规则》。该《规则》经国务院批准,由公安部发布施行。在该《规则》中,机动车转向灯的名称是“方向标”。
《城市交通规则》共6章60条,其中第5章是“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”,在该章节中,将违反本规则的人称之为“违章人”。从此,公安机关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称之为“交通违章”。
80年代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交通日益繁忙。《城市交通规则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交通管理的需求。1988年3月9日,国务院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,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。同日,《城市交通规则》废止。
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共10章93条,在《条例》中,没有出现“违章”的词语,而是称之为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”。可能因为这样的说法不够简洁,在公安部的相关解释中,依然出现“违章”一词。在日常交通管理中,公安机关也依然沿用“交通违章”的说法。
“交通违法”名称的来源
2003年10月2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,自2004年5月1日其施行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共8章124条。在该法律中,明确将违反本法的行为称之为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”。从法学角度来说,“交通违章”的提法已经过时,也不准确。
因为交通形势发展太快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、2011年4月22日、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3次修改。
1955年的《城市交通规则》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发布,应当视为行政法规,属于“法”的范畴。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,“交通违章”就是违法行为。只是因为新中国刚成立时,法律体系不够完善,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尚未跟上时代的步伐。
“交通违章”与“交通违法”,虽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意义不同。既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,也有利于大家遵守交通法规。毕竟,在大家认知中,违法比违章的后果